江口县星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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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发表时间:2020-07-16 08:3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国家标准,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操作。
二、基本要求
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下同)设置的检验项目必须满足GB21861 第4.1条规定。本规范中检验项目前的阿拉伯数字序号为GB21861附录E、G对应的检验项目编号。
安检机构配备的检测设备及校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安检机构检测设备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要求进行预热、校准;检测线各检测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并保存记录。
检测线各工位在使用前,必须确认其重复性符合要求,对检测结果不能有结论性的差异,并保存记录。
三、操作规范
(一)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操作规范
1、将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主要由由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和运行试验,进行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验的检测。
2、主要技术要求见附件1。
3、使用的主要设备:5m、20m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或游标卡尺);透光率计。
4、操作步骤:
(1)车辆唯一性认定。检查“1.车辆号牌;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VIN代码(整车出厂编号);5.发动机号;6.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是否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后悬、外廓尺寸、货箱内部尺寸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采用钢卷尺等测距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测量。
(2)车身外观。检查“7.保险杠有无明显变形、损坏;8.后视镜/下视镜设置、安装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9.车窗玻璃、10.车体是否周正、尖锐突出物;11.漆面否完好、符合要求;12.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13.车身广告与文字标志、标识;14.自行加装装置;15.整车3C标志;16.其他注册登记检验增加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车体周正测量。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离地高度,二者相减的绝对值即为高度差。
(4)后悬的测量。对于两轴车(包括铰接客车),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到第二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对于多轴机动车,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至最后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后悬的测量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5)外廓尺寸的测量。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测量汽车最前端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即为汽车长度,测量汽车最左端至汽车最右端的距离(不包括后视镜),即为汽车宽度,测量汽车最高端至地面的距离,即为汽车高度。
(6)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检查“17.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18.后牌照灯、19.示廓灯/挂车标示灯;20.转向信号灯(前、后、侧)、危险警告信号灯;21.前照灯(远、近灯);22.制动灯、23.后反射器、侧反射器;24.后雾灯;25.倒车灯;2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27.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8.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29.喇叭;30.车身反光标识”。
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车身反光标识是否齐全、完好、有效。
(7)发动机舱。检查“31.发动机各系统机件;3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33.电路导线、各种管路;34.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35.发动机标识”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8)驾驶室(区)。检查“36.门锁及门铰链;37.驾驶员座椅;38.安全带;39.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40.刮水器;41.洗涤器;42.汽车行驶记录仪;43.驾驶室固定、安全带;44.仪表数量和类型;4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6.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47.车辆产品标牌”是否正常、有效。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透光率的测量。外观检查人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前风窗玻璃中部左、中、右分别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外观检查人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中部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
(9)发动机运转状况。检查“48.起动;49.怠速.仪表.电源充电;50.加速踏板控制;51.漏水、油、气/水温.油压;52.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装置”是否正常、运转稳定。
(10)客车内部。检查“53.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54.扶手和卧铺护栏;55. 车箱灯、门灯;56.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57.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门;58.安全带;59.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60.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是否良好及符合有关规定。
(11)底盘件。检查“61.燃料箱、燃料箱盖;62.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支架;63.贮气筒排污阀;64.钢板弹簧;6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66.牵引连接装置”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12)轮胎。检查“67.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68.轮胎花纹深度、胎面;69.轮胎螺栓、半轴螺栓;70.备胎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外观检查人员用轮胎气压表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气压值。用轮胎花纹深度计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花纹深度值。
(13)检查结果记录在GB21861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
(二)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范
1、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
2、主要技术要求见附件2。
3、使用设备:汽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
4、底盘动态检验:
(1)转向系。用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手动检查“73.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74.转向沉重;74.自动回正、直线行驶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73.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引车员将被检车辆保持直线向前状态;将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安装在汽车转向盘上,按下电源开关,调整“转角”零位,开始测试;转动转向盘至一侧有阻力止,将此位置调整为“转角”零位,再转向另外一侧有阻力止,测出的值即为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员记录测试值。
(2)传动系。手动检查和耳听“75.离合器;76.变速器;77.传动轴链;78.驱动桥”是否符合要求。
(3)制动系。运行检查“79.点制动跑偏(20km/h);80.低气压报警装置;81.弹簧储能制动器;82.防抱死装置”是否正常、有效。
(4)驾驶区。目力检查“83.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正常、有效。
(5)检查结果记录在GB21861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
(三)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地沟检查操作规范
1、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
2、主要技术要求见附件3。
3、使用设备:专用手锤、照明器具、安全帽。
4、地沟检查:
(1)转向系。手动和目力检查“84.转向器固定;85.转向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
(2)传动系。手动和目力检查“86.变速器支架;87.分动器支架;88.传动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无松旷现象。
(3)行驶系。手动和目力检查“89.钢板吊耳;90.吊耳销;91.中心螺栓;92.U型螺栓;93.车桥移位;94.车架纵梁;95.横梁;96.悬架杆系”无松旷和位移。
(4)制动系。手动和目力检查“97.制动系部件、结构变动;98.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漏气、漏油;99.制动软管老化;100.制动管路固定”不得有异常和磨蹭现象。
(5)电器线路。手动和目力检查“101.电器线路”应符合要求。
(6)底盘其他部件。手动和目力检查“102.发动机固定;103.排气管、消声器;104.燃料管路”无异常现象。
(7)检查结果记录在GB21861 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
(四)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双怠速法)
1、适用于对汽油车双怠速状态下排气污染物测量的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
(1)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8285-2005的规定进行评定。
(2)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3)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   辆   类   型
类 别




怠 速
高 怠 速



CO(%)
HC(10-6 )
CO(%)
HC(10-6)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5
150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200


表2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   辆   类   型
类 别




怠 速
高 怠 速



CO(%)
HC(10-6 )
CO(%)
HC(10-6)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8
150
0.3
100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注: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4)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3、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将分析仪的转速传感器安装到发动机规定位置上。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处于怠速状态。
(2)电子灯牌指示“加速至0.7额定转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由怠速加速至0.7额定转速(通常为3200r/min~3500r/min),维持30s,然后引车员应根据电子灯牌指示缓慢将发动机转速降至高怠速(即0.5额定转速):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废气工位检测员将废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4)引车员维持发动机高怠速,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根据发动机转速,在高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自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5)高怠速测量完毕后,“降至怠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从高怠速状态降至怠速状态,在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读取30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6)若为多排气管时,分别取各排气管高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和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检测结果。
(7)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8)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和安装于发动机点火线上的转速传感器,将其放回规定的位置。
注: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GB18285-2005标准高怠速要求的车辆按照5.24.2条处理。
(五)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滤纸烟度法)
1、适用于对2001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见表3(根据GB3847-2005标准执行)。
表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烟度值Rb
1995年 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5.0
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3、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引车员将汽车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发动机处于怠速工况。
(2)测量开始前,需吹除积存物,将油门踏板迅速但不猛烈踏到底(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一般约维持4s松开),连续进行三次,以清除排气系统中的积存物。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烟度计操作人员安装取样探头:将取样探头固定于排气管内,插入深度等于300mm,并使其中心线与排气管轴线平行。
(4)引车员将烟度计脚踏板开关固定在油门踏板上端,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开始第一次测量,将油门迅速但不猛烈踩到底(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一般约维持4s松开),计算机或烟度计完成第一次采样,松开约10s后电子灯牌指示,指示第二次测量,按以上测量程序共要完成四次循环测量(每次测量后,仪器应自动或手动用压缩气体清洗取样管及取样头)。
(5)计算机或烟度计自动取后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所测烟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在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
(6)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
(六)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不透光烟度法)
1、适用于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见表4(根据GB3847-2005标准执行)。
表4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 辆 类 型
光吸收系数m-1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新车
型式认定核准值+0.5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在用车
型式认定核准值+0.5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自然吸气式)
2.5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涡轮增压式)
3.0


注:废气涡轮增压器——其原理是由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冲击涡轮旋转从而带动压气机叶轮高速旋转,将经空滤器滤清的空气吸入压气机壳,经增压的气流经进气管进入气缸,与燃油混合燃烧,以增大发动机的功率。
3、检测操作:
(1)试验准备:
a.车辆在不进行预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试验。出于安全考虑,必须确保发动机处于热状态,并且机械状态良好。
b.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如果温度低于80℃,发动机也应处于正常运转温度。因车辆结构,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它方法使用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例如,通过控制发动机冷却风扇。
c.引车员应采用至少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它等效方法对排气系统进行吹拂。
(2)试验方法:
a.废气排放工位操作员目测检测车辆的排气系统的相关部件是否泄漏。将取样探头插入被检车辆排气管内至少6D(D为排气管开口处直径)。
b.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对重型发动机,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10 秒钟。
c.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引车员必须在1 秒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
d.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引车员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关于这一点,在测量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例如:通过监测发动机转速,或延长油门踏到底后与松开油门前的间隔时间,对于重型汽车,该间隔时间应至少为2秒。
e.计算机或不透光烟度计算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此数据将在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在计算均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检测。
(七)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滚筒式汽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汽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
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
0≤V1-V2≤(V2/10)+4   (km/h)
即: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40 km/h范围内为合格。
3、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正直驶入检验台,驱动轮停放于检测滚筒的中间位置,并轻轻刹车停稳车辆。
(2)计算机自动控制或操作员控制降下举升台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放入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将车速采样按钮交给引车员。
(3)引车员确认汽车前方及驱动轮两旁没有人员后发动汽车,慢慢加速使检验台的两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汽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稳定3s~5s后按下采样按钮,检测值将会在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然后减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踏板停车),在举升器自动升起后,撤离止动块,被测车可驶离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位。
(八)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量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下简称灯光仪)对车辆前照灯的光强度、远光光轴及近光转折点偏移量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
(1)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量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
(2)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表5。
表5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cd)


机动车类型
检测项目







新注册车
在   用   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三轮汽车
8000
6000
6000
5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其他汽车
18000
15000
15000
12000

拖拉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kW
8000
6000

标定功率≤18kW
6000
6000
5000
5000


注:1.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灯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车辆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2.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3)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a.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b.前照灯远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他车辆为0.8H~0.95H;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注: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进行;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是指手工或通过使用专用工具能够在不影响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况下调整远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灯,通常情况下远近光束一体的前照灯其远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3、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停于灯光仪前方规定的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或使被检车的纵向中心线与检测场地的行驶标志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
(2)被检车辆应在空载、轮胎气压正常、乘坐一名引车员的条件下进行检测,另被检车辆蓄电池电量应充足,前照灯配光镜上的灰尘应清除干净。
(3)引车员置变速器于空档,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灯光仪的电脑系统自动或手动搜寻前照灯光源,并依次自动检测车辆前照灯左远光灯与右远光灯发光强度及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
(4)按规定在测同一侧的两个远光灯(主远光和辅远光灯)时,应遮挡不测量的车灯,为了能有时间遮挡不测量的车灯,自动检测系统需设置遮挡切换延时时间。
(5)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前照灯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灯光仪的电脑系统自动搜寻前照灯光源,并依次自动检测车辆前照灯左、右近光灯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灯光仪检测完之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
(九)汽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汽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汽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根据GB7258-2004执行),汽车喇叭声级: 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为90dB~115dB。
3、检测操作:
(1)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的档位),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停放在距声级计2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m)。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喇叭按钮按下2s~3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
(十)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汽车侧滑试验台(下简称侧滑台)对非独立悬架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测时的侧滑量值在±5m/km之间为合格。
3、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台,操纵转向盘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下以不高于5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台,车辆通过滑板过程中不得转动转向盘,不得踩刹车。
(2)当转向轮完全通过滑板时,取侧滑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的最大值,即为转向轮横向侧量的检测值(m/km)。
(十一)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汽车轮重试验台(下简称轮重台)对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的检测过程控制。
2、检测操作:
(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的前轴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垂直驶入轮重台的中间,并轻轻刹车,待前轴在轮重台上稳定后,轮重台左右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的数值是该轴的左右轮荷质量。
(2)同理,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的后轴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垂直驶入轮重台的中间,并轻轻刹车,待后轴在轮重台上稳定后,轮重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的数值是该轴的左右轮荷质量。
(3)对于通过式轮荷计应按照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通过轮荷计。
(4)汽车轴荷及质量限值根据GB7258-2004和GB1589-2004的规定。
(十二)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滚筒制动台)、平板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简称平板制动台)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台试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
(1)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对空载检测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测制动力要求进行复检。
表6 台试检测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1)
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三轮汽车
≥45
≥602)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
≥60
≥50
≥601)
≥202)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
≥60
≥50
≥601)


注:1)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2)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2)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20%,对后轴(及其他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不应大于24%;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荷的8%。
(3)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s。
(4)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5%。
(5)驻车制动性能要求: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15%)。
(6)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3、滚筒制动台试检测操作:
(1)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进行制动性能检测的操作,汽车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垂直驶入制动台,置前轴于两滚筒的中间,并轻轻刹车,使被检车辆停稳。
(2)置变速器于空档,启动制动台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车轮阻滞力,按GB21861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3)引车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前轮制动力差和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并记录左、右车轮是否抱死。在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允许在机动车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还可采取防止机动车移动的措施(例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
(4)按上述1-3步操作步骤,依次检测后轴车轮(及其它各轴车轮)的车轮阻滞力、左、右轮制动力差和最大制动力值。
(5)在驻车制动轴进行驻车制动力检测。在进行驻车制动力检测时,松开脚制动踏板,用手操纵驻车制动装置。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置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6)按GB21861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7)检测完毕之后,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被检车辆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驶离制动台。
(8)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4、平板制动台试检测操作:
(1)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2)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应为动态轮荷)、阻滞力、最大轮制动力等数值,按照GB21861附录D.2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3)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GB21861附录D.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4)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5)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汽车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下简称测试仪)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路试检测过程的控制。和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
2、技术要求:见表7
表7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5.9
≥6.2
2.5
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2
≥5.6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50
≥5.4
≥5.8
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5.0
≥5.4
3.0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s。
3、路试检测操作:
(1)汽车开至平整路面上并停止在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小于6m,纵向坡度不大于1%,按照标准要求的在试验路段上画出试验通道宽度线(2.5m或3m);要求路两端头设置安全标志,且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
(2)引车员按照机动车类型要求将汽车加速至约30km/h或50km/h,进行紧急制动(踏板力应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直至汽车完全停止,测试仪显示测试结果。
(3)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4)引车员记录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MFDD、制动距离、稳定性,完成测试。
(5)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车辆在空载状态下,按正、反两个方向应在坡道上保持固定不动,时间不应少于5min。
(十四)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操作规范
1、适用于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检测过程控制。
2、检测操作:
(1)汽车开至平整路面上并停止在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通常采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仪器),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1000m,宽度不小于6m,纵向坡度不大于1%,要求路两端头设置安全标志,且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
(2)汽车平稳加速至车速表指示值为40km/h时,保持匀速后,读取测试仪的速度示值。
(3)减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踏板停车),完成检验。
(4)检验员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测试值等,保存相关记录。
(十五)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对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的检测过程控制。
2、主要技术要求见附件4。
3、检测操作:
(1)外观检查
a.车辆唯一性认定。用目力检查“1.号牌及安装;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VIN(整车出厂编号);5.发动机号;6.主要特征参数”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是否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b.外观。目力检查“7.后视镜;8.风窗玻璃;9.刮水器;10.货箱、安全架;11.漆面”是否齐全、有效。
c.仪表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目力检查和试验“12.仪表;13.前照灯(远光.近光);14.传向信号灯(前、后);15.后位灯、后牌照灯;16.制动灯;17.后反射器;18.侧反射器是否有效;19.喇叭”,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d.轮胎。目力检查和试验“20.轮胎型号和规格;21.轮胎花纹深度;22.轮胎破裂/割伤/磨损/变形;23.轮胎螺栓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e.转向系、行驶系。目力检查和试验“24.前后减振器;25.转向上、下联板;26.转向把”是否齐全、有效。
f.安全防护装置。目力检查和试验“27.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28.挡泥板”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g.注册登记检验项目。目力检查“29.仪表数量和类型;30.车辆产品标牌;31.整车3C标志是否齐全、有效。记录32.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
h.发动机运转状况。运行检查“33.起动性能;34.怠速;35.电源充电;36.仪表及指示器;37.加速手把、踏板控制;38.柴油车停机装置”是否正常、可靠。
i.动态检验。手动试验转向系“39.转向轮左右转角;40.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运行检查离合器“41.离合器接合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检查变速器“42.变速器换档”是否正常可靠有效。运行检查传动装置“43.传动轴/链及传动各部件”无异响、无明显松旷。运行检查“44.油门控制”是否正常。运行检查 “45.制动性能”是否正常、可靠。
j.下部检查。目力检查“46.车架”是否变形,“47.电器线路固定”是否固定可靠,“48.排气管;49.消声器;50.燃料箱、燃料管路”是否固定可靠、有效。
k.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GB21861附录G《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
(十六)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怠速法)
1、适用于使用排气分析仪(下简称分析仪)对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
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表8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试验类别
CO(%)
HC(10-6)



四冲程
二冲程
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3.8
800
3500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4.0
1000
4000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1200
4500
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2200
8000


注:1)HC浓度按正己烷当量。
3、检测操作:
(1)被检摩托车发动机处于正常热状态(预热10 min以上),并在其排气消声器尾部加入一长600mm,内径Ф40mm的专用密封接管。
(2)维持怠速工况,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为400mm。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检测员取探头插入后30s时的“HC”和“CO”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
(4)间隔1min,重复(2)、(3)操作步骤,取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量结果。
(5)数据修约。修约后的“CO”值保留一位小数,“HC”值保留到十位数。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4621-2002的规定进行评定。
(7)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
(十七)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
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
0≤V1-V2≤(V2/10)+4
即: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23.7 km/h~30 km/h范围内为合格。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40 km/h范围内为合格。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摩托车推上检验台,被测试车轮置于检验台前、后滚筒之间。
(3)扶正摩托车的方向把,启动检验台夹紧装置夹紧非测试车轮,并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
(4)启动检验台电机,逐渐加速使检验台的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或40 km/h时,稳定3s~5s后读取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的示值。
(5)关闭检验台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被检车推下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位。
(十八)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摩托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制动台)配套摩托车轴重试验台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GB7258-2004要求,见表9。

表9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摩   托   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 N。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时,引车员需保持乘坐姿势。
(3)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被检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线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轴重试验台称重平台中间位置,仪表部分显示前轴的轮载质量。
(4)前轴轮重测量完毕之后,再使后轴平稳驶上称重平台,其测量步骤与前轴相同。
(5)将被测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制动台两滚筒之间,置变速器于空档,并使制动踏板处于完全放松状态。
(6)用夹紧器将非测试车轮夹住,即可开始对车轮的制动力进行检测。启动滚筒电机,检测员按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指示进行制动的操作,在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即会显示出制动力的检测数值。
(7)后轴车轮制动力检测的步骤与前轴相同。
(8)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制动力检测标准限值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
(十九)摩托车轮偏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下简称轮偏仪)对摩托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轮偏)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轮偏检测标准限值按GB7258-2004的规定执行,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推行至轮偏仪,并使前、后轮分别处于相应的前、后夹紧装置的中间位置。
(3)使摩托车处于直线行驶的状态,引车员站立,轻扶方向把,启动车轮夹紧装置。
(4)测取前、后轮偏移量数值(mm)。
(5)检测结束后,松开前、后轮夹紧装置,把被检车辆推下轮偏仪。
(二十)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下简称灯光仪)对摩托车前照灯远光的光强度、光轴偏移量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
(1)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表10。

表10 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cd)


机动车类型
检测项目






新注册车
在   用   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摩托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2)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仅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
a.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b.前照灯远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他车辆为0.8H~0.95H;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停于灯光仪前方规定的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
(3)保持前照灯正对灯光仪,有夹紧装置的需将车轮夹紧(使用定位检测台的夹紧装置夹紧摩托车的车轮),前照灯配光镜上的灰尘应清除干净。
(4)对于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开启前照灯远光灯,电脑系统自动或手动搜寻前照灯光源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摩托车应处于充电状态(档位置于空档,无级变速的摩托车应实施制动)。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远近光均要求检测。
(5)灯光仪检测完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松开夹紧装置,摩托车即可驶离检测工位。
(6)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
(二十一)摩托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摩托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根据GB7258-2004执行。
摩托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112dB。对于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喇叭声级: 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为90 dB~115dB。
3、检测操作:
(1)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的档位),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机动车停放在距声级计2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m)。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喇叭按钮按下2s~3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
(二十二)汽车摩托车复检操作规范
1、确保汽车摩托车复检检测过程的操作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适用于汽车检测线、摩托车检测线对汽车、摩托车复检项目检测过程的控制。
3、检测操作:
(1)检验不合格项目必须在15日内进行复检,否则应视为初次检验。
(2)复检的车辆应有明显标识。
(3)引车员和检验员,根据复检项目,按照各工位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4、资料保存:
(1)《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应存档。
(2)复检时必须将原有的不合格项目的数据打印出来,与复检合格的报告一起存档,出现多次复检的,每一次复检都必须保存原有的不合格的数据及记录。
(二十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档案保存规范
1、检验报告档案(含检验记录、影像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任何一次复检的数据必须保存,容易被计算机系统覆盖的数据必须打印出来与检验报告纸质保存。
3、路试仪打印出来的数据必须保存。
4、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必须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进行。
5、检验报告以月份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逐月归档。
6、检验报告应存放于专门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归档、借阅、查询。
(二十四)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设备)操作规范
1、适用于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检测过程的控制。
2、摩托车移动检测车的安装应符合《GA/T123-1996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要求。
3、摩托车移动检测车各工位操作规范与固定摩托车检测线相同。
(二十五)部分检测问题的处理操作规范
1、适用于检测过程中有关检测问题的处理过程控制。
2、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GB18285-2005标准高怠速要求的处理:
(1)在实施“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检测时,发现车辆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时,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发动机型号、何种原因造成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必须包括安装发动机转速测量装置)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18285-2005标准要求进行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检测。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3、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处理:
(1)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要求,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二十六)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操作规范
1、适用于在汽车底盘测功机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
3、检测操作:
(1)将待检汽车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护。
(2)关闭空调系统等非汽车运行所必须的耗能装置,启动汽车。手动档汽车逐步加速并换至直接档,使汽车以直接档的最低车速稳定运转;自动挡汽车挂正常行车挡起步。
(3)将油门踏板踩到底,扫描最大功率点(设最大功率点速度为VP) 。
(4)设定测功机按速度VP 进行定速测功。
(5)待汽车速度在设定的检测速度VP下稳定5s后,记录仪表显示不少于3s内的汽车底盘输出功率值平均值;在读数期间,实际检测速度与设定检测速度的允差为±0.5km/h
(6)测试结束,车辆停车,举升器上升,车辆驶离。
(二十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符合GB21861附录 F 要求。
摩托车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符合GB21861附录 H 要求。



附件1

附表1:车辆外观检查项目-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1
车身
外观
保险杠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保险杠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


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
机动车(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安装、调节及视野范围应符合规定;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无轨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下视镜完好; 车窗玻璃应完好,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否决项


车体周正、尖锐突出物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否决项


漆面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建议维护项


货厢、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货车货箱(自卸车、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m2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否决项


外部喷涂与文字标志、标识和车身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汽车尾号放大号及门徽应按照各省、市制定的规定喷制,字样应清晰;按照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车身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安全驾驶。
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否决项


自行加装装置对号牌识别的影响
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
否决项


号牌板(架)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商标(或厂标)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2

照明

电气
信号
装置
前后位灯/后牌照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
齐全、完好。空载高大于 3.00m 或宽度大于 2.10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应符合GB7258和GB4785要求。
否决项


转向信号灯(前、侧、后),危险警告信号灯
齐全、有效。应符合GB4785和GB7258要求。
否决项


前照灯(远光、近光)
近光不得眩目,远近光变换自如,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近光光形应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应符合GB4785、GB4599-2007、GB21259-2007的要求。
否决项


制动灯、后反射器、后雾灯、倒车灯
应符合GB4785要求。
否决项


侧标志灯、侧反射器
齐全、有效。挂车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应符合GB7258和GB4785要求。
否决项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应符合GB13393-2005要求。
否决项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否决项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否决项


喇叭(功能性检查)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 m、离地高 1.2 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 7 kW 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对其它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

否决项


车身反光标识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否决项
3
发动
机舱
发动机各系统机件
机件应齐全、有效。
建议维护项


蓄电池桩头及联线
应牢固、安全、可靠。
建议维护项


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电器导线捆扎、布置、固定、绝缘保护等情况应完好。各种管路完好,固定可靠。
否决项


储液器(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
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且无泄漏。
否决项


发动机标识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4
驾驶
室(区)
门锁及门铰链
在车内、车外均能正常开关车门,门锁锁止可靠;铰链联接牢固,运转灵活。
建议维护项


驾驶员座椅
驾驶员座椅应固定可靠、位置可调整;驾驶室固定应可靠。
否决项


安全带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否决项


前风窗玻璃及其它风窗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的部位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否决项


刮水器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否决项


洗涤器
洗涤器工作应正常。
建议维护项


汽车行驶记录仪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否决项


驾驶室固定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否决项


仪表数量类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图形标志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4094 和GB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车辆产品标牌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5
发动机
运   转
状   况
起动性能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否决项


怠速、电源充电、仪表及指示器
怠速运转稳定;电源系统充电正常;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正常。
建议维护项


加速踏板控制
发动机加、减速反应正常,应无“回火”和“放炮”现象。
建议维护项


漏水、漏油、漏气,水温、油压
无漏水、无漏油、无漏气现象。
建议维护项


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装置
关闭点火开关后能正常熄火。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否决项
6
客车
内部
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
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1400 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不应 350 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   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 750mm。
否决项


扶手和卧铺护栏
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牢固可靠。
建议维护项


车厢灯、门灯
车厢灯、门灯应齐全、有效。
建议维护项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的规定。客车车内行李架是否能防止物件跌落,安装是否牢固。
建议维护项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门
客车应配置灭火器,安装牢固并便于取用;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击碎安全出口处玻璃专用手锤等应符合要求。
否决项


安全带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否决项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不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250 mm ,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 。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7
底盘件
燃料箱、燃料箱盖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固定可靠;燃料箱盖应关闭可靠。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
否决项


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架
挡泥板齐全、完好;牵引钩应安装牢固;蓄电池、蓄电池架安装应牢固、可靠。
建议维护项


贮气筒排污阀
排污阀排污、关闭功能应正常。
建议维护项


钢板弹簧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片数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否决项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装备符合要求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在空载状态检查。侧面防护装置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整),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可以调整),其强度要求应符合GB11567.2-2001有关规定。
注:对结构本身已具备防护功能的除外。
否决项


牵引连接装置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连接牢固,并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建议维护项

8

车轮
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
轮胎型号、速度等级、负载能力应符合出厂规定。
否决项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胎面破裂/割伤、磨损/变形
转向轮不得安装翻新轮胎;同轴轮胎的花纹应相同;轮胎充气压力(用轮胎气压表检验)、轮胎胎冠花纹深度(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验)等均应符合要求,乘用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其它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否决项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齐全并按规定扭力紧固。
否决项


备胎标识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9

其它
整车3C标志
整车必须具有整车3C标志。
注册登记检验,记录项


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
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



附件2:
附表2:底盘动态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内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1

转向系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

b)三轮汽车   45°;

c)其它机动车   30°。

否决项



转向沉重

转向力正常。转向后,方向盘应具有自动回正能力。

否决项



自动回正、保持直线行驶能力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建议维护项

2

传动系

离合器

离合器接合时应平稳、无打滑、沉重、抖动、异响或分离不彻底现象。

建议维护项



变速器

应能正常换档,应有档位标志,倒档能锁止。

建议维护项



传动轴/链

运行中传动轴/链应无异响。

建议维护项



驱动桥

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应无异响。

建议维护项

3

制动系

点制动跑偏(20km/h)

车辆应无明显跑偏现象,制动协调时间和释放时间应无异常。

建议维护项



低气压报警装置

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400kPa时低压报警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

否决项



弹簧储能制动器

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应正常有效。

建议维护项



防抱制动装置指示灯(自检功能)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4

驾驶区

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否决项




附件3:

附表3:车辆底盘检查项目-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

项目

内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1

转向系

转向器固定

固定应牢固可靠。

否决项



转向各部件

转向机构各部件应无损伤,紧固、锁止及限位情况应良好;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不得松矿;各部件在转向过程中应无干涉、摩擦痕迹/现象;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否决项

2

传动系

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

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应联接正常、固定可靠。

否决项



传动各部件

传动各部件应连接正常;传动轴、万向节安装正确;中间轴承及支架应无裂纹和松旷现象。

否决项

3

行驶系

钢板吊耳及销

不得松旷。

否决项



中心螺栓、U型螺栓

中心螺栓、U型螺栓应紧固。

建议维护项



车桥移位

车桥不得移位。

否决项



车架纵梁、横梁

纵梁和横梁不得有裂纹和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建议维护项



悬架杆系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拉杆和导杆应无松旷和移位。

建议维护项

4

制动系

制动系部件、结构改动

制动系部件、结构不得擅自改动。

否决项



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漏气、漏油

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不得有漏气、漏油现象;

否决项



制动软管老化

软管不得有老化开裂、磨损等异常现象。

否决项



制动管路固定

管路固定可靠,与其它部件不应有磨蹭现象。

否决项

5

电   器

线   路

电器线路检查

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否决项

6

底盘其它部件

发动机固定

发动机固定可靠;

否决项



排气管、消声器

排气管、消声器应齐全、固定可靠,无破损和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否决项



燃料管路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固定可靠,不得有渗、漏油现象;燃料管路与其它部件不应有磨蹭现象;软管不得有老化开裂、磨损等异常现象。

否决项


注:表B.1、B.2、B.3的项目属性栏中,“否决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且均为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但均为建议维护项;

“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但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

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指该项目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进行且为否决项,

在用车检验时不进行;“注册登记检验,记录项”指该项目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记录相关情况。

附件4:

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







参   考   文   献

                                               (1)GA468-2004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2)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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